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號相對人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一審送達郵費,實際僅支出新台幣(下同)七百十元,餘三十八元業於訴訟終結退還聲請人,故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五千二百七十五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七百十元│││├───────────┼──────────┼───┼───────────┤│三、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四十五元││││費用││││├───────────┼──────────┼───┼───────────┤│四、第一審公示送達登載│一千元││││新聞紙費用││││├───────────┼──────────┼───┼───────────┤│五、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元│││├───────────┼──────────┼───┼───────────┤│合計│五萬七千一百三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