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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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長隆賓市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金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金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三三號判決相對人部分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0五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1580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442│││├───────────┼──────────┼───┼───────────┤│三、第二審裁判費│11853│││├───────────┼──────────┼───┼───────────┤│四、第二審送達郵票│297│││├───────────┼──────────┼───┼───────────┤│五、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合計│2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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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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