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源祥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民事再審狀內再審原告之簽名(請到院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