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19號
原 告 紳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得營造有限公司
、 黃浩忠 、 黃清溪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