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葉承豪 原名 葉君正 .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