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張彩娥
原告與被告 蔡雁妮 、 蔡侑倫 、 蔡怡芬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1,95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9,90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