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視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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