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子○○被告己○○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癸○○被告庚○○
56號現於國防部中部軍事看守所被告戊○○
現於現羈押國防部中部軍事看守所被告丑○○
4樓兼法定代理卯○○人
4樓兼法定代理寅○○人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乙○○人兼法定代理辛○○人被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6年度附民字第6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