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48 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訴字第 3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48號上 訴 人 祿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 表 人 楊文哉 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法 官 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