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吳月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