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易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萬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王育珍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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