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劉承慶 律師被告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雅君 律師
幸秋妙 律師 方正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線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線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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