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法官陳卿和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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