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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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