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