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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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