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