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84年10月2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作為其及案外人丙○○前向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下稱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現在(包括過去所附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並於84年10月4日經地政機關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丙○○於84年10月12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簽立借據借款2,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4年10月12日起至104年10月12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基本放款利率減碼週年利率
0.55%機動計算,如未於借款期限內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95年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441,672元、自9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業將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亦已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原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放款明細查詢影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9月23日金管銀(六)字第0938011629號函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3月21日分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竹北市│新國││1003│建│988.19│232/10000│所有權人:劉│││││││││ 松茂 232/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三│││││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4│竹│華│262│竹│新││1││六│鋼│6│││││6│陽│全│││3│北│興│巷│北│國││0││層│筋│8│││││8│台││││3│市│街│15號│市│││0││樓│混│.│││││.│9│││││││3樓││││3││房│凝│7│││││7│.││││││││││││││土│8│││││8│2│部│││││││││││││造│││││││8│││├─┴─┴─┴──┴─┴─┴─┴─┴─┴─┴─┴─┴─┴─┴─┴─┴─┴────┴─┴─┤│共用部分:新國段461建號: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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