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0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1號

原告 王朝榮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

被告 陳柏均 即十三君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於網路上看到被告之廣告,而陸續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員工 王芃 接洽,並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商品(下稱系爭商品),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9,795元,原告業已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給付被告共318,000元(下合稱系爭款項),然被告迄未交付系爭商品,經原告請求給付,被告仍拒絕給付,構成給付遲延,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爰依起訴狀之送達作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又原告雖係直接與王芃洽談系爭商品訂購事宜,然王芃既為被告之員工,有權代理被告與原告訂定系爭買賣契約,效力應歸屬於被告。伊自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第1項或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等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付價金318,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王芃為被告之會計,負責處理被告所有事務,亦不爭執被告目前未交付任何原告訂購之商品給原告,原告確實有給付系爭款項,然原告係將系爭款項給付給王芃,而非被告,且王芃收受系爭款項後並未轉交被告,故不願同意原告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自000年0月間起因看到被告所刊登之廣告,而與王芃接洽,陸續訂購系爭商品,並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陸續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價金、共318,000元予王芃,惟被告尚未出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之營業時間與介紹擷取圖片、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轉帳收據擷取圖片及報價單2紙等件在卷(本院卷第7至11頁、第16至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原告係與王芃或被告成立系爭買賣契約?㈡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318,000元,是否有據?

 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辯稱並未自己與原告聯繫,然自兩造對話可知,原告於000年0月間詢問被告:「沒關係...我知道...我主機的那些包裝盒都還在吧?」、被告回覆:「我都留得好好的」、原告詢問:「你知道螢幕的事情嗎?」、被告回覆:「我知道螢幕」、原告詢問:「嗯嗯,那就好」、「(原告傳送一商品網址予被告)你有印象嗎?」、被告回覆:「我有印象,是我挑的」等語,有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頁),可知被告雖未直接與原告接洽,然原告所訂購之商品為何、以及商品挑選等事宜,被告均有直接參與並決策,難謂被告對原告購買系爭商品為不知情。且被告亦自陳王芃有權代理被告處理所有事務等語明確(本院卷第38頁),顯見被告就其與原告間之交易,已授與被告之員工王芃得代理被告與原告訂定系爭買賣契約、接受原告所給付之系爭款項等權限至為明顯,應認原告係與被告成立系爭買賣契約,且由被告收受系爭貨款,被告前揭所辯,並不足採。

 ㈡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348條、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以318,000元價金向被告買受系爭商品,其已給付被告318,000元,然被告迄未出貨等情,已如前述。而原告已於112年8月16日、同年月17日催告被告履行,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6頁、第16頁反面),則被告於催告屆期仍拒絕履行系爭買賣契約,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是原告主張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屬合法。

 ㈢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依起訴狀繕本送達對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得併對被告請求返還先前給付之系爭款項318,000元。至被告雖辯稱系爭款項遭王芃侵占云云,然此僅涉及被告是否因此得對王芃請求損害賠償,而無影響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318,000元,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1日(見本院卷第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第1項,主張與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原告主張依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規定而為本件請求,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則原告另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併為本件請求部分,本院即無庸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4月5日9時33分許

50,000元

2

111年4月5日9時35分許

50,000元

3

111年4月6日8時55分許

20,000元

4

111年5月4日11時2分許

50,000元

5

111年5月4日11時4分許

50,000元

6

111年5月5日8時38分許

40,000元

7

111年5月26日18時5分許

10,000元

8

111年8月15日16時34分許

20,000元

9

111年8月15日21時8分許

28,000元

總計

318,000元

附表二:(報價單)

項次

品名/規格

含稅單價

(新臺幣/元)

合計金額

(新臺幣/元)

1

EK-QuantumTorqueRotary45°-SatinTitanium

420

10

4,200

2

EK-QuantumTorqueRotary90°-SatinTitanium

420

10

4,200

3

EK-QuantumVectorFERTX3090TiD-RGB-SilverSpecialEdition

12,400

1

12,400

4

EK-QuartumVectorFERTX3090TiBackplate-Silver

2,410

1

2,410

5

EK-QuantumTorqueExtenderStaticMF28-SatinTitanium

320

6

1,920

6

EK-QuantumTorquePlugw/Badge-SatinTitanium

250

3

750

7

EK-QuantumTorquePlug-SatinTitanium

190

2

380

8

EK-QuantumTorqueDrainValve-SatinTitanium

860

1

860

9

EK-QuantumTorqueColorRing10-PackHDC14-Black

480

2

960

10

EK-QuantumTorqueHDC14-SatinTitanium

320

20

6,400

11

EK-QuantumTorqueHDC14-SatinTitanium

11,000

1

11,000

12

Bitspower外徑14mm預彎90度硬管組合包BP-CLT14-90R

900

2

1,800

13

EK-QuantumSurfaceS360-Black

3,500

2

7,000

14

水冷安裝工資

25,000

1

25,000

15

i9-1290KS

22,888

1

22,888

16

ROGMAXSMUSZ690EXTREMGLACIAL

59,990

1

59,990

17

G.SKSILLTriderZ5RGBD5-6000

5,990

2

11,980

18

三星990PRO2T8

6,999

1

6,999

19

金士頓2TB

4,999

2

9,998

20

12TBHDD

9,990

1

9,990

21

WD00000TB

9,990

1

9,990

22

TF卡ITB

5,500

1

5,500

23

2230外接盒

990

1

990

24

ROGTHOR21200W

10,990

1

10,990

25

3090TiFE

85,000

1

85,000

26

ENTHOOEVOLVXGLASS

6,200

1

6,200

總金額(新臺幣/元)

319,79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