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8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銘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銘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及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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