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8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治升
被告許維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治升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維倫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9條、第354條、第305條、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