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0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5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峰犯傷害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