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劭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劭霖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酒精測試紀錄表「被測者」欄上偽造之「 魏劭軒 」署押壹
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
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