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76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劭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劭霖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酒精測試紀錄表「被測者」欄上偽造之「 魏劭軒 」署押壹

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

  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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