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柯惇云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上訴人於庭期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86條規定,於被上訴人所有之本件1242
號土地上安設管線等,又依民法第787條、第788條、第789條規定,主張通行被上訴人上開土地,惟上訴人民國98年1月5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記載訴之聲明似未將上開請求權之聲明區分,致聲明不明確,究上訴人依前揭規定各自訴之聲明為何,應再為完整之陳述。
上訴人主張符合依民法第786條規定,於被上訴人之前揭土地安設管線等之要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為何。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林中如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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