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破產。
選任 顧定軒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丈夫之收入原本就不穩定,並有2名子女升學教育之龐大開支,原本即陸續以信用卡向銀行借款支付必須費用。詎聲請人之夫連續出了3次車禍,聲請人本身也因子宮肌瘤必須開刀,為了支付生活費及醫藥費,借款金額攀升,因利率甚高,聲請人已無力清償,目前對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已達新臺幣216萬零379元。聲請人目前財產為機車2部、陽信商業銀行股票2,510股,及親友( 蔡政忠 、 蔡譯緯 )資助之金額18萬元,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診斷證明書等影本,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所示,計有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7名,債務金額共計約
216萬零379元,另經本院調查結果,而聲請人現有財產則為現金18萬元及2部機車,其債務確逾其現有資產,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號解釋)。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