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請人旅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CL0000000之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欄為空白)。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