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4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被上訴人己○○
丁○○乙○○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