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壹、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及事實,即依何法律關係起訴(既稱
被告強佔系爭房屋已達一年九個月,依何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遷讓房屋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貳、補正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房屋及土地之購入價額,及最
近課稅價值,並提出最近房屋稅單),及請求賠償之總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