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原   告 詠大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係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惟原告於訴訟繫屬中追加系爭票據原因關係之承攬報
酬請求權,並經被告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致訴訟標的金額
逾新臺幣50萬元,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情形有間,
且兩造並無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之
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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