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6號
原告 林莘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446號
原告 林莘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