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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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甲○○被告翔豪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50
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