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甲○○現於高雄
,附866(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間就系爭債權讓與通知丙○○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