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及於民國98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明顯有誤,在不影響當事人同一及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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