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7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第239條普別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陳梅欽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