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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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王榆富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中銘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