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
鄭晃奇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罪嫌重大,被告甲○○、丁○○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獵槍、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罪嫌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深淵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