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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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31號聲請人 皮楚興 相對人 皮羅 首上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三)及(四)關於「 皮楚富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皮楚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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