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總
周雪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還原聲請人 林總巡 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件準備程序之陳述內容,涉及聲請人林總巡有無自認之認定,為此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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