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30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415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