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光展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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