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四號再抗告人 翁聖貿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翁聖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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