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明人 葉宗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林瑞斌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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