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呂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7,9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2,9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以書面催告債務人(詳證物),迄仍未履行,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五款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四、為此,謹檢具有關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972元
呂佩芳
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3%
002
新臺幣932908元
呂佩芳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972元
呂佩芳
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32908元
呂佩芳
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