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碩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碩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提供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作金庫帳戶),並上網申請註冊「MaiCoin」帳號,並綁定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號後,再將本案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MaiCoin」帳號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擔任轉匯車手。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詐欺被害人 吳健瑜陳秀貞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操作該等人頭帳戶之網路銀行先匯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再匯入第三層本案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復由被告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提領或轉匯時間、金額」欄位,將款項轉匯並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移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被訴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詐欺、洗錢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475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繫屬於本院,起訴意旨就告訴人 林貝怡 部分,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惟經另案法官審理後,認依現存卷內事證資料,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參與向被害人實施詐術或於事後轉帳、提領詐騙款項等行為,是認被告所為僅有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故依審理結果變更起訴之法條,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6號判決在案(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本案與前案同為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僅受騙之被害人不同,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有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提領或轉匯時間、金額」欄位,將款項轉匯並購買虛擬貨幣後再移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云云,然上情已為被告所否認,且卷內亦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難認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容有誤會。從而,被告以一交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本案被害人吳健瑜、陳秀貞及前案告訴人林貝怡,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犯行,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前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5日桃檢 秀珍 113偵33239字第1139152264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凌于琇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提領或轉匯時間、金額

1

吳健瑜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邀請被害人吳健瑜加入「L10喜氣洋洋」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使用「宏橘」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9日9時37分、10萬元

范銘城 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23分、78萬5630元

黃昱斌 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36分、78萬15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周碩賢於111年12月9日上午11時28分許,將77萬4,515元轉入其申辦之「MaiCoin」帳號(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號),又於同日上午11時31分許,以每顆31.01元之價格購入2萬4974.2顆USDT幣,並於同日中午12時23分許,移轉2萬4974顆USDT幣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

111年12月9日9時39分、10萬元

2

陳秀貞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日,使用LINE暱稱「 李喬恩 」邀請被害人陳秀貞加入「C7雙星報喜」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使用「宏橘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10時53分、46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16分、45萬612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38分、128萬88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周碩賢於111年12月12日中午12時43分許,將98萬9,015元轉入其申辦之「MaiCoin」帳號(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號),又於同日上午12時47分許,以每顆31.13元之價格購入3萬1772.04顆USDT幣,並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移轉3萬1771顆USDT幣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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