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告 李懿佳
被告 甘珮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2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顏碩瑋
法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