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超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超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