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素卿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千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劉賢保 、生母 黃素鳳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
(三)被收養人之職業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四)被收養人應提出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二、前項各款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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