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蔡莊偉
(原名 蔡莊仡 )被告 陳柏和 上列被告陳柏和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春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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