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哲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具保人 許禔 (原名 許鈺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693號、101年度偵字第6281號、101年度偵字第1050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41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51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禔(原名許鈺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哲偉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7日,指定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許禔(原名許鈺珍)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於10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到庭行準備程序,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應訊,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本院核發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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