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自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0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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